香港一人公司如何分工?股東、董事、公司秘書一次說清
內容由 AIcountant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審閱 · TCSP 牌照號 TC010997
全文總結:一個人做香港公司的唯一股東兼唯一董事,法例完全容許;但你不可以順手兼任公司秘書——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第 475(2) 條明文禁止,所以所謂「一人公司」,實際上最少要另外委任一個公司秘書。
重點速覽
| 問題 | 答案 | 依據 |
|---|---|---|
| 一個人做唯一股東 + 唯一董事 | 可以 | 第 457(2) 條只要求至少一名自然人董事 |
| 唯一董事兼任公司秘書 | 不可以 | 第 475(2) 條明文禁止 |
| 用「自己做唯一董事」的另一間公司做秘書 | 不可以 | 第 475(3) 條堵住這個窿 |
| 單一成員公司開周年成員大會 | 無須 | 第 612(2)(a) 條 |
| 通過書面決議之後 | 15 日內通知每名成員及核數師 | 公司註冊處常見問題 |
| 唯一董事去世的後備安排 | 可預先提名「備任董事」(年滿 18 歲、非法人團體) | 第 455 條 |
| 唯一股東身故 | 公司只承認遺產代理人對該批股份的權利 | 註冊處樣本組織章程細則 |
最多人出錯的不是股東與董事那兩格,是公司秘書。以為「一個人開公司就一個人辦妥」,去到填委任文件才發現法例根本不容許自己填自己。
一個人可不可以同時做唯一股東與唯一董事?
可以,而且很普遍。第 457(2) 條只要求每間私人公司至少有一名屬自然人(真人)的董事,沒有再加一句「這名董事不可以是股東」,所以一個人持有全部股份、兼做唯一董事,完全行得通。
但兩個身份要分清楚:股東是公司擁有人,管股份與重大決定;董事負責管理與承擔法定責任。即使是同一個人,法律上仍然是兩個角色——以股東身份通過決議、以董事身份簽文件,是兩件事,記錄要分開做。
為何不可以自己一併處理公司秘書?
因為第 475(2) 條寫得很明確:私人公司的唯一董事,不可以同時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。
立法時亦預料到有人會轉彎。第 475(3) 條再加一層: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,它的公司秘書亦不可以是「以同一名董事做唯一董事」的法人團體。開多一間公司、自己做那間的唯一董事,再用那間做這間的秘書——這招行不通。
所以一人公司只有兩條路:找個信得過的人(家人、合夥人)出任,或者委任一間提供公司秘書服務的機構。這個職位實際要做些什麼、責任去到哪,可以看公司秘書職責。
一個人怎樣「開會」?決議如何做才算數?
好消息是,你無須一個人坐在房間裡自己與自己開會。
第 612(2)(a) 條訂明,單一成員公司毋須舉行周年成員大會;按第 612(1) 條,如果本應在周年大會處理的事項已經用書面決議處理了,同樣毋須開會。
但「無須開會」不等於「無須工作」。書面決議一經通過,公司須在通過後 15 日內通知每名成員與公司核數師。對一人公司來說「每名成員」就是你自己,但核數師那邊不可以省——這一步最多人漏。決議要有日期、有內容、要入公司紀錄,不是在 WhatsApp 說句「就這樣決定」就算數。年度申報責任見周年申報表 NAR1 指南。
你不在時,公司會不會停擺?
這個是一人公司最實際的風險:全公司只有你一個人簽得了字。
第 455 條提供了一個安全網——如果私人公司只有一名成員,而該成員就是唯一董事,公司可以在成員大會通過決議,提名一名年滿 18 歲、不屬法人團體的人做「備任董事」;一旦唯一董事去世,備任董事即刻代替該董事行事。
兩點要留意。一,只在「去世」那刻生效,不是你去旅行、住院或者聯絡不到就自動接手,日常的後備安排要另外考慮。二,提名會失效:該人在唯一董事去世前按第 464 條辭任、公司在成員大會撤銷提名,或者該唯一董事因去世以外任何理由不再是唯一成員兼唯一董事,提名都會失效——所以公司架構一有變動就要重新檢視。
唯一股東身故,公司會怎樣?
這一項最易忽略,後果又最大。
按公司註冊處的樣本組織章程細則,唯一股東身故時,公司只可以承認已故成員的遺產代理人(即法定遺產執行人或管理人)對該批股份擁有權。繼承人要按董事要求證明自己對股份有權利,之後才可以揀自己做股東,或者將股份轉讓給第三者。
換言之,沒有人可以因為「我是繼承人」就即刻接手公司。中間要行遺產程序,這段時間公司實質上改動不到。這個程序要多久沒有官方時間表,視乎個別遺產情況。
預備動作其實不複雜:提名備任董事、股權結構與章程寫清楚、公司紀錄放在找得回的地方,以及認真考慮一下是否真的要一個人持有全部股份。如何拆股權才合理,可以看股本結構如何設計。
一個人開公司,不代表一個人做
一人公司好處是決策快、無須與人商量;代價是所有法定責任、死線與記錄都落在同一個人身上,而且法例本身已經逼你至少要有一個公司秘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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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所述條文及規定以《公司條例》(第 622 章)及公司註冊處最新公佈為準。涉及股權承繼、遺產安排等個別情況,本文不構成專業意見,請諮詢專業人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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