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兼職散工需不需要供強積金?60 日規則與行業計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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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總結:兼職一樣要供。分界不是全職還是兼職,是受僱有沒有滿 60 日——連續受僱 60 日或以上的 18 至 64 歲僱員,僱主就要安排對方加入強積金計劃。做建造或飲食業就更加要留意,因為即使做一日都要供。
重點速覽
| 情況 | 要不要供 |
|---|---|
| 全職,任何工時 | 要(受僱 60 日或以上) |
| 兼職,連續受僱 ≥ 60 日 | 要 |
| 兼職,受僱 < 60 日 | 一般計劃下可獲豁免 |
| 建造業、飲食業臨時僱員 | 即使受僱少於 60 日一樣要供(行業計劃) |
| 年齡 | 18 至 64 歲 |
| 供款率 | 勞資各 5%,有關入息下限 HK$7,100/上限 HK$30,000 |
| 僱主由何時起供 | 僱員受僱第一日起 |
| 僱員供款寬限 | 首 30 日 |
規則、上下限及豁免詳情以積金局最新公佈為準。
60 日規則如何計?
計的是受僱期間,不是實際上了多少天班。
即是說一個兼職,每星期上一日班,但由 3 月做到 6 月——對方的受僱期已經超過 60 日,就要供。不可以用「一個月只上四天班」來排除。
而僱主那邊由僱員受僱第一日起就要供;僱員那邊有首 30 日供款寬限期。所以即使員工做到第 61 日才確認要加入計劃,僱主的供款責任是追溯回第一日。
這個是最多人計錯的位:以為「過了 60 日才開始供」。實際上是「過了 60 日才確定要加入,但要補回由第一日起的僱主供款」。
建造與飲食業:另一套規則
這兩個行業有行業計劃,專為經常轉工地的臨時僱員而設。
分別在:行業計劃下的臨時僱員,即使受僱少於 60 日都要供款。60 日豁免不適用。
原因很實際——這兩行很多人做散工,每日轉僱主。如果跟一般規則,他們一輩子都得不到強積金。
所以如果你做建造或者飲食,不可以用「只做了兩日」來決定不供。這個是最容易漏、亦是積金局最常查的一環。
哪些人真的無須供?
主要幾類:
- 未滿 18 歲或已滿 65 歲
- 受僱少於 60 日(行業計劃的臨時僱員除外)
- 持特定簽證來港工作、受僱期不超過指定期限,或已參加海外退休計劃的人士
- 法例訂明的其他豁免類別
不確定就當要供——供多了可以處理,漏了供要補加附加費,仍然可能被罰。
供多少、何時交?
勞資各供 5%,按有關入息計算,設有上下限:入息低於下限(現行每月 HK$7,100)僱員無須供但僱主要供;高於上限(現行每月 HK$30,000)就雙方各自封頂於 HK$1,500。
每月供款要在下個月 10 號或之前存入計劃。遲交要給拖欠金額 5% 作附加費,嚴重可被罰款甚至判監。
具體金額與上下限見強積金僱主指南——那篇有完整的供款表。
最常見的三個漏供情況
一、試用期員工。 以為過了試用才算。實際上受僱第一日就開始計。
二、「幫手」的親戚。 有支薪、受你指示工作,就是僱員,與其他人一樣計。
三、自己請的自由工作者。 這個要看實質關係——如果對方用你的設備、跟你的指示、有固定工時,即使叫做「合作」,實際上可能已經構成僱傭關係。這類個案不確定就要問清楚,因為判斷錯了連勞工保險與僱傭條例責任都會一同漏。
一次過設定好,之後就是例行公事
強積金這件事,難的不是計法,是要記住每個月 10 號與每次請人時做的動作。
而這件事與勞工保險、僱主報稅表其實是同一批資料——請一個人就同時觸發三邊。設定好一次,之後每次請人跟同一套流程就可以。
請人之後的供款、申報想有人幫你跟?搵我哋傾下先。
本文為一般資訊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豁免類別、供款上下限及行業計劃詳情以積金局最新公佈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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