試用期與解僱通知期如何計?代通知金公式與即時解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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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總結:試用期首個月,雙方都無須給通知期;首個月之後,按合約訂明,但最少要 7 日。過了試用期就跟合約,沒有訂明就是一個月。不給足通知期,就要給代通知金。
重點速覽
| 階段 | 通知期 |
|---|---|
| 試用期首 1 個月 | 無須通知期 |
| 試用期首個月之後 | 按合約訂明,最少 7 日 |
| 試用期之後(有訂明) | 按合約,最少 7 日 |
| 試用期之後(無訂明) | 1 個月 |
| 代通知金公式 | 前 12 個月平均日薪 × 通知期日數 (或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 × 通知期月數) |
|---|---|
| 支付期限 | 合約終止後 7 日內 |
| 即時解僱 | 只限法定嚴重情況,無須通知亦無須代通知金 |
通知期規定及計算方法以《僱傭條例》及勞工處最新公佈為準。
試用期不等於「隨時可以炒」
這個是最常見的誤解。
試用期只是在首一個月有特別安排——那個月內,僱主與僱員雙方都可以不給通知期就終止合約。
過了首個月,即使仍在試用期,都要給通知期(按合約訂明,最少 7 日)。不可以說「仍在試用期,我今日就叫人不用再來」。
而且要留意:試用期不會令其他法定保障失效。勞工保險照要有、強積金照要供(見兼職散工需不需要供強積金)、工資照要準時發。
代通知金如何計?
公式是:
前 12 個月平均日薪 × 通知期日數 (或者 前 12 個月平均月薪 × 通知期月數)
用平均工資,不是用最後一個月。所以如果員工有佣金、花紅、加班費,這些要計入平均數——用底薪計會計少了。
代通知金與遣散費是兩回事:代通知金是代替通知期,遣散費是對年資的補償。一次裁員可能兩樣都要給。
何時可以即時解僱?
法例容許在特定嚴重情況下即時解僱,無須通知亦無須代通知金——例如僱員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合理的命令、行為不當、犯欺詐或不忠實行為、慣常疏忽職守。
但實務上要很小心兩點:
一、門檻很高。 「表現不好」「不合用」一般不構成即時解僱理由。這個是指嚴重失當,不是一般不滿。
二、要有證據。 一旦員工向勞工處申訴或者入稟勞資審裁處,舉證責任落在僱主身上。沒有書面記錄、沒有警告信、沒有事發紀錄,很難站得住腳。
所以除非情況真的很明顯,正常做法是給足通知期或者代通知金,不要用即時解僱去節省那筆——省了的金額,遠遠低過爭議的成本。
有些情況法例不准解僱
有幾類情況受特別保障,包括(但不限於):
- 僱員正放法定產假或侍產假期間
- 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
- 僱員已就工傷提出申索、而補償尚未評定
- 因僱員參與工會活動或作證而解僱
這些情況下解僱可能構成違法解僱,後果比補回錢嚴重很多。
決定解僱之前,先確認該員工不是在這幾種狀態。這一步很快,但節省的麻煩很大。
解僱當日要給哪幾筆?
一次過計清楚:
- 未發的工資
- 未放年假的補償
- 代通知金(如果不給足通知期)
-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(如果合資格)
- 最後一期強積金供款
除了遣散費(收到書面申索後 2 個月內)之外,其他全部要在合約終止後 7 日內支付。
同時稅務那邊:IR56F 要在員工停止受僱前一個月交。即是說你決定解僱那刻,稅務申報的時鐘就開始走——不是等員工走了才算。
先計數,再開口
解僱最容易出錯的位,不是能不能做,是沒有計清楚要給多少、何時要給。七日限期很緊,臨急計數很容易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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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資訊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通知期、即時解僱理由及受保障情況以《僱傭條例》及勞工處最新公佈為準;涉及解僱爭議建議諮詢律師或勞工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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