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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秘書

香港公司印章與簽署:仍然需不需要刻鋼印?(2026)

閱讀時間約 7 分鐘

內容由 AIcountant Corporate Services Limited 審閱 · TCSP 牌照號 TC010997

全文總結:客戶寄一份合約來,附一張便條寫著「請蓋公司鋼印」,老闆四處找不到那個印,整件事卡住——其實新《公司條例》下,備存及使用法團印章不再是強制,公司按條文簽署就已經有與蓋印一樣的效力。

重點速覽

問題答案
一定要有法團印章?無須——公司可自行選擇是否備存及使用(第 124(1) 條)
只有一名董事如何簽?由該董事代表公司簽署(第 127(3) 條)
兩名或以上董事如何簽?兩名獲授權簽署人代表公司簽署(第 127(3) 條)
這樣簽有幾大效力?文件中說明是由該公司簽立,效力等同已蓋上法團印章簽立(第 127(5) 條)
舊那套「一董事簽+秘書加簽」?已被第 127 條取代
電子簽名《電子交易條例》(第553章)提供法律框架,但附表 1 排除若干文件類別
排除類別(例)遺囑、信託、法定聲明、誓章、授權書、法庭命令、手令、可流轉票據、有關土地或物業交易的文件等

最易弄錯的一點:「不強制」不等於「不可以有」。公司仍然可以自願備存法團印章;一旦有,對方就是一件要好好保管的東西,因為對外看來它代表整間公司。

我的公司到底仍然需不需要刻個鋼印?

法律上無須。新《公司條例》第 124(1) 條訂明,備存及使用法團印章不再是強制性,公司可以自行選擇。

實際如何決定?看你的對手方多於看法例。有些海外銀行、內地機構、招標文件仍然習慣要見到公司印章,不想每次都要解釋香港法例,備一個都方便。相反,如果你日常只是簽本地合約與開發票,沒有印章完全不會妨礙你做生意。

一個折衷做法:不刻法團印章,但備一個公司名的普通橡皮印做行政用途——記住兩者性質不同,普通印章沒有第 127 條那種簽立效力。

沒有印章,文件如何才算是「公司簽的」?

第 127(3) 條分兩種情況:公司只有一名董事,由該董事代表公司簽署;公司有 2 名或以上董事,由兩名獲授權簽署人代表公司簽署。

而第 127(5) 條就是關鍵那句:按第 127(3) 條簽署、並且在文件中說明是由該公司簽立的文件,效力等同該文件已經蓋上公司法團印章簽立

所以「在文件中說明」這一步不可以省。簽名欄不要只寫一個人名,要寫明該文件是由該公司簽立、簽署人以什麼身分簽。同一個簽名,寫清楚與沒有寫清楚,法律效果可以差很遠。另外,舊條例年代那套慣例——每份要蓋印的文書由一名董事簽,再由秘書、另一名董事或者董事委派的人加簽——已經被第 127 條取代;仍然沿用舊模板的公司,是時候更新簽署頁。

「獲授權簽署人」到底誰算?如何寫才穩妥?

這一點要按條文與公司自己的章程細則看,不可以一概而論。實務上穩妥做法是由董事會通過一份決議,寫清楚三樣東西:哪些職位或者誰人可以代公司簽、可以簽哪類文件、有沒有金額或事項上限(例如超過某個數要兩位董事一同簽)。

決議做完要歸檔——這類授權決議屬於要保存的公司紀錄,法例要求決議及會議紀錄最少保存 10 年(詳情看會議記錄與決議要留多久)。日後有人質疑「當年誰批准他簽」,拿得出決議就無須爭辯。換董事時亦記得順手更新授權名單與銀行簽署安排;換人本身的法定申報是另一件事,看更換董事如何做

電子簽名在香港有沒有法律效力?

有框架。《電子交易條例》(第553章)處理電子紀錄與電子簽署的法律地位;日常商業合約、內部批核、供應商文件用電子方式簽署,在香港是可行的。但兩件事要清醒:不同平台的電子簽名,可靠程度與舉證能力差很遠——有審計軌跡、有身分核實的方案,與「在 PDF 貼張簽名圖」是兩回事;而更重要的是,不是所有文件都可以用電子方式處理。

哪些文件不可以單靠電子簽?

《電子交易條例》第 3 條及附表 1 訂明,條例若干條文並不適用於某些類別文件。被排除的例子包括遺囑、信託、法定聲明、誓章、授權書、法庭命令、手令、可流轉票據,以及有關土地或物業交易的文件或文書等——原因是這類交易本身的嚴肅性、重要性與複雜性,立法時刻意將它們留在傳統簽署程序之內。

對中小企來說最常撞到的是:買賣物業、做授權書(例如授權人代你處理公司事務)、要做誓章或法定聲明的場合。這幾類千萬不要用電子簽草草處理。另外附表 1 曾經多次修訂,逐項現行內容會變;手上那份文件性質介乎兩者之間的話,簽之前翻開附表 1 現行版本核實,好過事後才發現文件不生效。

印章仍在公司,如何保管才安全?

如果你決定備存法團印章,就要當它是貴重物品處理。實務上三個常見疏忽:印與空白信紙鎖上同一個櫃、鎖匙全公司都拿得到、蓋印沒有任何登記。

穩妥做法不複雜——印章鎖起並指定專人保管;每次用印做一行簡單登記(日期、文件、誰批准、誰蓋);用印與批准分開兩個人。公司規模小時看來多餘,但當你開始有員工、有海外分支、有幾個股東,這就是防止「不知道誰蓋了」的唯一辦法。萬一印章遺失或懷疑給人亂用,不要靜靜重新刻一個就算,先弄清楚期間有沒有文件被蓋過。

不想每次簽文件都要問「這樣簽行不行」?

大部分老闆撞到印章與簽署問題,都是在趕着交文件那一刻。不如一次過處理妥當:確認公司有沒有法團印章、按第 127 條寫定標準簽署頁模板、董事會通過一份授權簽署決議、決定哪類文件不用電子簽。

這些東西通常與日常公司秘書工作一同做——決議起草、紀錄歸檔、法定記錄冊維護,本身就是同一份工作。想有人幫你盯著,搵我哋傾下先;已經打算委託他人接手,可以立即開始


本文資料以公司註冊處(cr.gov.hk)及數字政策辦公室有關《電子交易條例》(第553章)的最新公佈為準;附表 1 排除文件類別曾多次修訂,簽署前請核對現行版本。本文只作一般參考,不構成專業意見,個別情況請諮詢專業人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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